查看原文
其他

【浙土资厅函[2014]258号】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

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
2024-08-24
第一时间传递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

NEWS

所属类别: 【土地增值税】

发文机构:  浙江省国土资源厅

发文日期: 2014-05-29

名       称: 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

文       号: 浙土资厅函[2014]258号

有 效 性 : 有效


东阳市国土资源局:

 

  你局《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请示》(东土资〔2014〕50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

  根据《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9号)规定,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《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》(〔1994〕财综68号)对“土地转让增值费”予以立项。为减轻企业负担,省政府于1997年发布《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1997〕167号),取消了“土地转让增值费”。因你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为1998年12月4日,在我省“土地转让增值费”收费项目取消之后,因此,有关“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增值时,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费”的条款已属无效条款。


浙江省国土资源厅

2014年5月29日


我是小金,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。

如果你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你,请多帮我推荐给你的朋友。

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。

如果你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,请微信:3341586979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土地增值税金穗源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